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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C41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陕C2462挂)沿S2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8KM+900M处(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二村村口)时,在躲避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向西滑行至对面车道,遂与由北向南罗某某驾驶的甘L2696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刘某某为其驾驶陕C41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陕C2462挂)。2015年4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沿S2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8KM+900M处(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二村村口),在躲避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向西滑行至对面车道,遂与由北向南罗某某驾驶的甘L2696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后和车主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亲属达成的事故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亲属经济损失637908元,并以60000元将受损车辆甘L26962号重型自卸货车收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2、宝**仓医院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罗某某因肝脾破裂,失血性休克,于2015年4月20日死亡。

3、宝鸡市**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罗某某系受重大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作用造成全身多发骨折、重要内脏破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驾驶证、行驶证证实,张某某准驾车型A2;陕C41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陕C2462挂)车辆户籍所有人系刘某某。

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雨天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证实,经交管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公开,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亲属均无异议。

7、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证实,经宝鸡市**鉴定中心对2015年4月21日8时30分所提取的张某某血样作出鉴定,其中未检出乙醇。

8、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证实,经陕西**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车检字第B135号司法鉴定意见,陕C4137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陕C2462挂)、甘L26962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转向装置齐全,发生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分别为45km/h和63km/h。

9、授权委托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车主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亲属达成的事故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亲属经济损失637908元并以60000元将甘L26962号重型自卸货车收买。

10、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

11、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害人罗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和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雨天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救助伤者,有自首情节,积极协助车主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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