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酒肃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赵**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赵**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甘**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赵**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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