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6分,并取得瓦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遵守操作规程。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83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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