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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以两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由县城北街驶往泰山南路,行至泰山南路南侧路口100米处,将路旁停放的两辆摩托车撞坏(已处理并谅解)。经天水**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司法部门评估,对社区无重大影响,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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