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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霍尔果斯口岸炎黄路,撞上停靠在道路东侧的新F12098-新F3425挂车尾部,造成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事故。经伊犁州公安局霍尔果斯口岸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32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马某某的陈述,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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