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丽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土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罪犯梁**曾减刑一次一年四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梁**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9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