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平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罪犯张**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八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休克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休克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张**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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