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4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雨邦犯盗窃、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于雨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于雨邦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雨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0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雨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雨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