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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0年3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建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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