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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可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2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郝**及同案被告人郝*等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1)冀刑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年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可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可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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