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廊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15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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