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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占朋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十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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