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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及同案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1999)冀刑一终字第6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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