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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1)张*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六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1995年5月4日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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