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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