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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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