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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盗窃、侮辱尸体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九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冀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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