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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1999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缓刑,前罪和后罪综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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