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原告人杨*提出撤诉。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