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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南桥镇发展村XXX号XXX室内,设置“金鲨银鲨”六联赌博机、“大白鲨”赌博机、“风韵”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参赌。自2015年11月29日起,被告人郝某某雇佣吴某某负责收银、上分工作。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南桥镇发**XX号XXX室、发**XX号、肖**XX号、沪杭公路XXX号,设置“花田美女”赌博机3台及“大白鲨”赌博机、“雪狼”赌博机、“恭喜发财”赌博机、“风韵”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参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设置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八台、赌资人民币三百十六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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