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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2月上旬至16日,被告人蔡*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金汇镇金闸公路XXX号三楼宏大网络家园暗房内负责经营管理,内设八联赌博机5台,供他人进行赌博。

2015年12月16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参赌人员3名。

2015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蔡*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李**(未满十八周岁)、鲁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朱某某、刘**、刘*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机主板五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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