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底至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唐*共同出资在本市奉贤区四团镇南街18号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鲨鱼海洋”八联赌博机、“如意算盘”八联赌博机、“五星宏辉”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参赌,并雇佣王*甲负责收银、上分。

2015年11月4日18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被告人陈某某、唐*、工作人员王**及参赌人员2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严*、王**、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游戏机三台、现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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