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段*乙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段*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1日,被害人李*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段**、段*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段**、段*乙伙同段**(已判刑)、段亚洲酒后在夏邑县李集镇段古同北农家乐饭店门口,无故将李*丙划、李*甲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丙划的伤属轻伤二级,李*甲的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段**、段*乙和段亚洲共同赔偿被害人李*丙划50000元,取得了李*丙划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段*乙伙同他人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段**、段*乙取得了被害人李*丙划的谅解。建议对段**、段*乙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追究被告人段**、段**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3461.5元、护理费4000元(住院3天,出院后7天,共10天,每天400元)、误工费4000元(10天,每天400元,)、营养费3000元(3天,每天1000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3天,每天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以上共计43461.5元。并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夏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及每日清单,计款3461.5元;2、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证实李**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李**的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受伤后于2014年8月10日至8月13日在夏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3461.5元。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段**、段*乙将赔偿款10000元交到法庭。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福清市公安局三**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段**、段*乙在福建省福清市三山核电厂门口被三**出所民警抓获,当晚22时许被临时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夏邑**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李*丙划、李*甲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

3、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证实李*甲受伤的情况及案发现场情况。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丙划右侧第六、左侧第四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李*甲左顶部有一长为1.7cm的创口伴1.2cm的表皮剥脱,其损伤属轻微伤。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经李*甲辨认,5号照片上的男子段**是2014年8月10日晚上在农家乐饭店门口参与殴打李*丙划的其中一人。

6、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少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段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7、谅解书及收到条。证实2014年10月2日同案犯段雷*赔偿被害人李*丙划、李*甲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55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段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8、谅解协议书。证实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段**、段**和段亚洲共同赔偿李*丙划50000元,李*丙划对段**、段**、段亚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9、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证实李*甲受伤后于2014年8月10日至8月13日在夏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费用3461.5元。

10、被害人李*丙划的陈述。2014年8月10日20时左右,我和李*甲、李*乙、魏*在李集镇段古同农家乐饭店吃饭后,一辆车停在我面前,我说小伙子开车狂,开车的男子就骂我,李*甲和他吵,这名开车的男子就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过来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其中一个男子拿着一块砖朝李*甲走去,我就拉住这个拿砖的人,四五个人就开始向我身上乱打乱跺,我和李*甲被打倒在地。我左眼部被打肿,左肘部有擦伤,还一直胸闷,李*甲头上被砸伤流血。

11、被害人李**的陈述。2014年8月10日19时左右,我和李*丙划、李*乙、魏*在段古同农家乐饭店吃饭后,从南边来一辆轿车,开的非常快,停在李*丙划身边,李*丙划说司机开车猛,那个司机说你等着,说着就打电话叫人。一会过来一辆面包车,下来五六个年轻人,有掂砖头的,一个年轻人过来打我,被李*丙划拉住,后那个年轻人和三四个人围住打我,其中一个较瘦的年轻人用砖头砸我头上,我当时被砸晕了。

12、证人李*乙的证言。2014年8月10日20时左右,我和李*甲、李*丙划、魏*在段古同农家乐饭店吃饭后,我听见饭店门口有人吵架,见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手里拿着一块砖,说谁欺负永辉了,说着用砖砸在李*甲头上。李*丙划在地上躺着,有两名男子向李*丙划身上乱打、乱跺,我就报警了。

13、证人魏*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李*乙的证言相一致,证明了李*甲、李*丙划被打的情况。

14、证人段**的证言。2014年8月10日20时左右,我在饭店做菜,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我出去见段亚洲和李*甲正在吵,不知什么原因。段亚洲打了电话,过来几个年轻人,抓住李*甲和另一个人就打,我过去拉,两个人被打倒在地,李*甲头上流血了。

15、同案犯段雷*的供述。2014年8月10日19时左右,我和段亚洲、段*乙几个人在段古同路南大排档吃饭喝酒,等我结账回来,他们几个开着车急匆匆走了。我赶到农家乐饭店门前,见段亚洲、段*甲、段*乙、段世界等人正围着一个身材较高较瘦的中年男子打,我跑过去朝那中年男子身上跺一脚,听说有人报警,我们吓跑了。

16、被告人段**的供述。2014年8月10日晚,我和段亚洲、段**、段**在段古同路南大排档吃饭喝酒,吃饭期间段亚洲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段亚洲给我打电话说给别人吵架呢让我们都过去,到地方见段亚洲和一个人正吵着,我们几个围着那两个人打,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

17、被告人段*乙的供述。2014年8月10日18时多,我和段**、段*甲、段亚洲、段世界在段古同路南大排档吃饭喝酒,正吃着饭时,段亚洲接个电话就去农家乐饭店了。有人说那边打架来,我们四个就过去了。到地方见段亚洲和一个与他吵架的人打了起来,我用拳头打了那个和段亚洲吵架的人,我记得往他身上打一拳,我打的那个人头部流血了,具体如何伤的我记不清了。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段**、段*乙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段*乙伙同他人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段*乙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甲受伤后住院治疗3天,要求赔偿医疗费3461.5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应以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以每天10元计算,即误工费为150元、护理费为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元、营养费为30元,共计420元;因李*甲的损伤系轻微伤,要求赔偿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证据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段**、段*乙应赔偿李*甲各项损失3881.5元,二被告人自愿赔偿10000元,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人段**、段*乙已与被害人李*丙划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段*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段**、段*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881.5元,被告人段**、段*乙自愿赔偿李*甲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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