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因本村组要在其家附近修建垃圾池而与邻居陈某某、董某某夫妇发生争执,继而又因土地纠纷与陈某某夫妇撕打,被告人李**从其家中拿一把锄头殴打董某某,董某某被打倒在地,锄头把被打断,本村村主任王**在劝架过程中也被李**打伤。董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李**持断锄头把再次殴打躺在地上的董某某。7时50分许,卢氏县公安局杜**出所民警柳某某带领协警倪某某赶至现场,在民警现场询问情况时,被告人李**再次持断锄头把殴打董某某,民警柳某某上前阻拦,李**又用断锄头把殴打柳某某,被村人挡开。后被告人李**携其母亲前往杜关卫生院看病,杜**出所民警杜某某、王*带领协警白某某赶到杜关卫生院门口,依法口头传唤李**到派出所,李**拒不接受传唤,公安民警在强制传唤过程中李**进行暴力反抗,将杜某某的警服衣扣抓落,将王*的胳膊咬伤,将白某某的面部抓伤。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董某某、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他没有殴打警察,当时董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也将他打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随意性,也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7时许,因杜关镇窑峪村要在被告人李某某家附近修建垃圾池,被告人李某某与其邻居陈某某、董某某夫妇发生争执,继而又因双方土地边界纠纷与陈某某夫妇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某从家中拿一锄头殴打董某某,将董某某打倒在地。卢氏县公安局杜**出所民警柳某某、倪某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在民警询问情况时,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持锄把殴打董某某,民警柳某某上前阻拦,被告人李某某用锄把殴打柳某某,被村民挡开。后被告人李某某携其母亲前往杜关卫生院看病,杜**出所民警杜某某、王*及协警白某某赶到杜关卫生院门前,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接受传唤。当公安民警在强制传唤过程时,被告人李某某暴力反抗,将民警杜某某的警服衣扣抓落,将民警王*的胳膊咬伤,将民警白某某的面部抓伤。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董某某、王*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14日7时许,陈**向杜**出所报案。

2.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967年6月7日出生,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杜关镇人民政府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证明及杜关**民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王*甲系杜关镇窑峪村村主任,受镇政府委派,于2015年7月14日到窑峪村下窑组协调修建垃圾池工作,李某某阻挡不让修建。

4.卢氏县公安局杜**出所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2015年7月14日上午7时50分许,杜**出所接到110指令:杜关镇窑峪村下窑组有人打架。杜**出所接到警情后处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发现董某某躺在地上,李*某手持木棍在一边叫骂。民警在制止过程中,李*某不听劝阻,拿木棍继续殴打董某某并且殴打民警,将民警柳某某的左臂致伤。李*某被其妻子拉开后,又再次用木棍对董某某击打,村干部王**将董某某从地上拉走,李*某持木棍继续对董某某进行追打,后被拦住。在杜关卫生院,民警传唤李*某时,李*某强烈反抗,脚踢、口咬、手抓致民警王*手臂受伤,协警白某某胳膊受伤,民警杜某某警服被撕破,后被民警强行带离。

5.卢氏县公安局杜**出所民警杜某某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2015年7月14日8时13分,其接到杜**出所民警柳某某电话请求支援,称其在杜关镇窑峪村处警时被李*某致伤。其组织民警王*及协警支援。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李*某到杜**出所接受询问,李*某拒不配合。早上9点25分左右,在杜关卫生院门前传唤时,李*某朝其腿上踢踹,并用手将其警服上衣撕开致衣扣脱落,王*用胡椒喷剂,李*某手抓脚踢口咬致王*右前臂受伤流血,致协警白某某右脸受伤流血。后经了解,柳某某处警时被李*某用锨把将右臂打伤。

6.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协警倪某某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5年7月14日早上7时50分,110指令窑峪村下窑组发生打架。他和柳某某到达现场,见陈**妻子睡在水泥路上,头部受伤,李*某站在旁边。柳某某向李*某询问情况时,李*某情绪激动,手拿一米多长木棍朝陈**妻子身上打,柳某某上前阻挡,李*某拿木棍朝柳某某胳膊上打两棍子。他上去阻挡时李*某拿木棍打他他我闪开了。李*某称他母亲有病,要到杜关卫生院看病。在杜关卫生院传唤李*某时,李*某将派出所民警王*胳膊咬伤,将协警白某某脸部抓伤。

7.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民警王*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2015年7月14日9时许,他接到所长杜某某电话要求支援民警柳某某和协警倪某某处理窑峪村警情。在处警过程中被李*某打伤。2015年7月14日9时20分许,他和杜某某赶到杜关卫生院,在卫生院门前,他们对李*某口头传唤,李*某拒不配合并抓着杜某某的领子准备攻击杜某某,他依法使用催泪喷剂对李*某面部进行喷射,柳某某和协警白某某及杜某某将李*某按倒在地进行控制,在此过程中李*某撕扯杜某某衣领极力反抗,将白某某的颈部抓伤,将他的右臂咬伤出血。

8.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协警白某某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2015年7月14日上午8时35分许,他接派出所通知称窑峪村下窑组有人打架。他到场后见民警柳某某和协警倪某某站在路边,柳某某胳膊有两道红肿印记,柳某某说是被李*某打伤的。民警对李*某口头传唤,李*某不配合,抓住所长杜某某的衣服。他们前去劝阻,他的脸被李*某抓破。在制止李*某时,李*某极力反抗,将王*胳膊咬伤,杜某某衣服被撕破。

9.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民警柳某某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15年7月14日早上7时50分,接县110指令称杜关窑峪村下窑组有人打架。接警后他和协警倪某某到达现场,看见窑峪村主任王*甲在路边,说是李*某同陈**夫妇打架,李*某拿锄头将陈某某妻子打倒在地,自己胳膊也被李*某打伤。他在查看陈某某妻子伤情时,李*某拿锄头从屋里出来称要打死陈某某妻子。他立即喝止,李*某不听,在陈某某妻子身上打了两棍子,又朝他右胳膊打了两棍子,后被李*某妻子拉开。后陈某某打120将其妻子送到卫生院,李*某驾驶拖拉机送他母亲去卫生院看病。他将该情况告知所长杜某某,杜某某同王*、白某某赶到杜关卫生院门口,李*某对派出所人员大声辱骂。对李*某口头传唤时,其拒不配合,将杜某某、白某某身上抓伤,将王*胳膊咬伤。

10.卢氏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16张证明:现场一位于卢氏县杜关镇窑峪村下窑组5号李某某家住房西侧岔路口,现场二位于杜关镇卫生院门前处。在杜关镇窑峪村下窑组5号李某某家住房西侧岔路口处附近发现血迹拍照后纱布转移提取。

11.卢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后附照片两张证明:2015年7月14日,卢氏县公安局杜某某、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陈*保处扣押长95cm,直径4cm李某某打人使用木棍一根。

12.洛**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洛科鉴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15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洛**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李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某某目前的精神状态为应激相关障碍。

13.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公(刑)鉴(DNA)字(2015)018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卢氏县公安局送检的提取李某某住房西侧岔路口地面上血迹一份检出人基因分型,经15个STR分型检验,在排除同卵双生的情况下,支持为董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4.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后附照片5张证明: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后附照片3张证明: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6.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后附照片15张证明: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视频资料证明:派出所民警到达窑峪村处警过程中,李某某持棍打董某某及柳某某情况。在杜关卫生院门前强制传唤李某某时,李某某极力反抗,伤害民警情况。

18.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14日8时许,我村主任王**、组长王*乙到我家门口说准备修建公共垃圾池,李**说地方是他的不让建,并且还骂王*乙。我丈夫陈**说是公家的,李**就又开始骂,我就接住骂,李**的妻子也接住骂。在吵架过程中,李**从家里拿一把锄头出来,用锄头朝我头上砸了下来,当时我头一偏,锄头直接从我头部太阳穴砸了下来,锄头把砸到我肩膀上就断了,李**还说:“我非要把你一家人整死。”当时我头上的血就往下流。我就用手抓李**的脸,李**直接咬了我右手,不知道是李**还是骆*甲掐着我脖子,掐得我喘不过气,我当时听不到外边的声音,有一种要昏过去的感觉。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李**咬我的嘴放开,掐我的手也放开了。当时我有点懵,李**用棍子又朝我左腿打了一棍子。派出所民警到场制止他,他也不听,还继续打我,后来不知道是谁从我身后把我拖走了,拖走时李**还是一直拿棍子在后边追我。

19.证人陈**证明:2015年7月14日8时许,村主任王**、组长王*乙到我家门口找我,说准备修建公共垃圾池。李*某说地方是他的不让建,我说是公家的,李*某就开始骂,我妻子就和李*某骂开了。骂了一会儿李*某从他家拿一把铁锹出来,挥着铁锹朝我妻子董某某肩膀打了一下,把我妻子打倒在地,接着用铁锹在我妻子身上挥打,我妻子抱着李*某的腿,用手在李*某脸上挖了几下。李*某见我妻子不松手就用嘴咬我妻子手,我上去拉李*某,见李*某不松手我就用拳头在李*某身上打了几拳,随后旁边人把李*某和我妻子拉开了。后派出所人到场后去拍照,李*某说政府的人不公,回家拿了蹶头把,派出所人赶紧去拉,李*某就朝其中一个派出所人胳膊打了一下,李*某见我妻子躺着又拿蹶头把朝我妻子身上挥打。

20.证人骆**(被告人李某某妻子)证明:2015年7月14日早上,我村主任王**、组长王**和徐**到我家二、三十米的地方说准备修建公共垃圾池。李某某说地方是他的不让建,主要是怕堵住排水路把我家房子闷塌,后又说村里在以前处理我家和陈某某的地边界纠纷不公平。陈某某夫妇到场,发生争吵。后*某某从家拿一把铁锄朝董某某头上打了一下,把锄把都打断了,陈某某夫妇和李某某就厮打在一起,不知道谁把李某某的脸抓破了。王**上去挡,李某某把他胳膊打伤了,后来被村人拉开,董某某躺在地上哭。陈某某说李某某把董某某打伤了,要把董某某抬到我家,李某某听后又拿起锄把打董某某。派出所来人后,李某某又拿锄把打董某某,我拉不住李某某,派出所人制止,李某某不听,派出所人拍照,李某某说为什么不给他拍照,就又打董某某,派出所的人去挡,李某某用锄把打民警。后来有人把董某某拉走,把李某某拉住了。

21.证人徐某某(卢氏县杜关镇窑峪村居民)证明:2015年7月14日8时许,我村主任王**、组长王**和我到下窑组彭**的房后一块空地,说准备修建公共垃圾池,李*某说地方是他的怕影响他的房子不让建。这时陈某某夫妇到场,李*某就和王**吵,说王**处理他和陈某某的地边界不公平,为此陈某某夫妇和李*某发生争吵。后*某某从家里拿一把铁锄,朝董某某头上打,当时她头就流血了,把锄把都打断了。王**去拉李*某,李*某就用锄把朝王**胳膊打了一下,陈某某夫妇就和李*某打在一起。我和王**、王**把李*某拉回家,李*某又拿着一根镢头把出来。派出所的人到场后,柳某某在向王**了解情况时,李*某又用蹶头把打董某某,柳某某去制止,李*某又用镢头把打柳某某的胳膊。之后有人将董某某拉走,120车将董某某接走,李*某用拖拉机将他母亲拉着去医院。

22.证人王**(卢氏县**下窑组组长)证明:2015年7月14日7时许,我村主任王**和我到下窑组彭**的房后一块空地,说准备修建公共垃圾池,李某某挡住不让建。这时陈某某夫妇到场,陈某某说地是大家的,李某某就和陈某某夫妇发生争吵。我去看排水沟,等我回到现场见董某某被李某某双腿夹在中间,左侧头部流血了,李某某手里拿着半截锄把,陈**和李某某拉扯在一起。我和王**、王**赶紧去拉他们,我把陈**拉开后让他赶紧打电话报警,陈**去取手机,王**和我将董某某从李某某两腿间拉了出来,后把李某某拉回家。谁知李某某又拿着一根撅头把出来,王**去挡,被李某某用撅头把打在王**胳膊上,后李某某被拉住坐在墙根,我有事离开了。

23.证人曹某某(卢氏县杜关镇杜关村居民)证明:2015年7月14日早上9点多,我在我的手工馍店门口,杜**出所所长杜某某带着派出所几个民警开着警车来到了杜关卫生院,柳某某说有个打架来处理一下。这时李*某开着拖拉机拉着他的母亲和妻子来到杜关卫生院门口,柳某某和王*往拖拉机方向走,还没走到跟前,李*某就从拖拉机上下来说:“你哄哄死,你撵我咋。”王*说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就向柳某某和王*跟前走,用双手打柳某某和王*,还一直骂派出所人。派出所几个人上前制止,李*某双臂乱挥,不让任何人靠近。这时卫生院门口来了很多人看热闹,没办法派出所人将李*某按倒在地上,李*某脚踢、胳膊肘击打派出所人。后派出所人给李*某强行带上手铐拉上了警车。在拉上警车的过程中,李*某在王*胳膊上咬了一口。

24.证人骆**(女,卢氏县杜关镇杜关街居民)证明:2015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我在杜关卫生院我经营的超市门口站着,看到派出所民警来到卫生院门口,民警让一个开拖拉机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个男子不去,还在地上滚,耍无赖,警察拉他,他和警察撕扯,用脚蹬警察还用嘴咬,极力反抗,我只认识派出所一个叫白某某的人,其他人我不认识,我看见白某某胳膊受伤了,后李某某被民警强制带离。

25.证人贾某某(卢氏县城关镇南关居民)证明:2015年7月14日早上8时许,我和另外一名医生到窑峪村出诊,在杜关镇窑峪村通往国道的路边见到一40岁左右妇女躺在路边,她耳部有一道伤口,有血迹,我们用担架将他抬上车拉到卫生院。过了多半个小时,我听见卫生院门口吵闹,我出去看,见一50岁左右男子戴着手铐在地上乱蹬,大嚎大叫,派出所民警制止他,他用脚蹬民警,还将一民警衣服拽破了,将另外一名民警胳膊咬出血了。

26.证人王**(卢氏县杜关镇窑峪村村主任)证明:2015年7月14日7时许,我和王*乙、修垃圾池的徐某某、李**、李**的妻子,在李**门前说准备修建公共垃圾池的事,李**说不让建,让村里写保证保证他房子出问题村里负责。正说着陈某某到场,说地是公家的,这两家就吵了起来。吵有10多分钟后,李**从他家拿一把铁锄朝陈某某的妻子头上打了两下,锄把都打坏了。后两家人就打在一起,我和王*乙、徐某某就去挡,把锄夺了下来后他们都被拉开。李**回家又拿了一把镢头把出来,继续打陈某某的妻子,后被拉开。派出所的人到场后,劝李**住手,李**不听,柳某某问李**啥事,李**又用镢头把打躺在地上的陈某某的妻子,柳某某去挡,李**用镢头把朝柳某某的胳膊打了两下,又接着打陈某某妻子,我把陈某某妻子往旁边拖有十几米才拖开,120急救车来把陈某某妻子拉走了。我的胳膊也被李**打伤了。

27.证人张某某(卢氏县看守所6号监室在押人员)证明:李某某被关进8号监室那天晚上就开始大喊大叫,我劝他,他说心里着急。我问他为什么进来,他说他用木棍把一个女的打了,还咬了一个人,还朝谁胳膊打了一棍子。后来他带他妈去杜关卫生院看病,派出所人给他带手铐,三、四个人都带不上。他问我他事大不大,我说主要是赔偿。他问能赔多少钱,我说不清楚。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起因是被告人李*某不同意在其家附近修建垃圾池,加之其对村组处理其与邻居董某某夫妇土地边界纠纷有意见,引发其与邻居董某某夫妇的吵骂厮打,被告人李*某虽持凶器殴打被害人董某某,但其殴打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现场处理案件及对其依法传唤时,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辩称其没有殴打警察,董某某、陈某某夫妇也将他打伤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徐某某、陈某某、骆**的证言均证实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民警柳某某在杜关镇窑峪村打架现场制止被告人李**殴打董某某时,被告人李**不听劝阻,并持棍打了民警柳某某;证人曹某某、骆**、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9时许在杜关卫生院门前,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民警杜某某等人依法传唤被告人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李**谩骂派出所工作人员,并且脚踢肘击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一民警的衣服抓破,用嘴将一民警的胳膊咬伤。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处警民警和协警分别出具的《处警经过》均证实在公安民警现场处理警情及在杜关卫生院门前对被告人李**依法传唤时,被告人李**具有暴力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打伤、咬伤处警人员及撕扯民警警服等情节。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5)01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后附照片证明卢氏县公安局杜关派出所处警民警王*处警过程中受伤,且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殴打民警的事实。被告人李**辩称其没有殴打民警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主张他也被陈某某夫妇打伤的事实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李**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