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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