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黄兴将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黄兴将、楼先官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5年11月20日以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