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闻*聚众斗殴、滥伐林木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犯聚众斗殴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龙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程**出庭履行职务,阜**龙监狱民警吴**出庭支持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闻*及证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认为罪犯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建议对其立功予以确认并减去余刑。

罪犯闻*当庭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立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请求本院对其减去余刑。

出庭检察员认为,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闻*又系累犯,依据相关规定,应在所获功奖对应的刑期内予以扣减。建议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闻*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获得表扬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执行机关提请确认闻*具有立功表现的建议,经查,闻*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不清,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系累犯,又犯有数罪,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闻*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