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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贺*甲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新农村建设为由,非法占用泗县草庙村9572平方米土地,交由贺*丙、贺*龙开发商品房。经鉴定,造成8941平方米耕地和457平方米沟渠毁坏,失去耕地基本性质和农用作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贺*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以新农村建设为由,非法占用泗县草庙镇草庙村9572平方米计14.36亩土地(其中耕地面积8941平方米,沟渠面积457平方米,农村道路面积174平方米)交由贺*丙、贺*龙开发建设商品房。经宿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贺*甲非法占用的8941平方米耕地,已遭严重破坏,失去耕地基本性质,457平方米沟渠也失去了农用作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等,证人贺*龙、尹*、贺*丙等证言,现场勘测笔录、宿州**源局制作的草庙**员会占地建房耕地破坏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贺*甲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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