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宣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以(2010)宣中刑终字第0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28日经本院(2013)宜刑执字第004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2015年7月8日又经本院(2015)宜刑执字第0128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减刑后,因发现该犯在此次减刑之前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宜刑执字第0159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宜刑执字第01285号刑事裁定。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刘*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分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3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近期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分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在2015年7月中期评估中,该犯评估等次下降一个等次,扣1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刘**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依法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本应从严掌握,但鉴于其获得的行政奖励对应的可减刑幅度超过其剩余刑期,故对该犯可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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