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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蔡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蔡*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负责人被告人赵*指使员工蔡*,将打磨、清洗摩托车齿轮配件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废机油的约25吨污水,通过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安装的管道排入三门县浦坝港镇永丰塘中,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三门**护局认定,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在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其含油污泥),危险特性为T,属于危险废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负责人被告人赵*指使员工被告人蔡*,将打磨、清洗摩托车齿轮配件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废机油的污水约25吨,通过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安装的管道排入三门县浦坝港镇永丰塘中,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三门**护局认定,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在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其含油污泥),危险特性为T,属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的供述,证实其是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的法人代表,厂子主要经营摩托车配件产品,生产加工的流程是将加工好后的齿轮配件毛坯送到温岭新河卢*的加工厂进行加工,再运回厂里进行清洗、打磨、再加工;清洗齿轮是在2013年5、6月开始作业,其专门安排蔡*负责清洗和打磨齿轮配件,清洗和打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柴油的污水;因厂里没有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污水是排放到旁边一个简易沉淀池里,简单过滤沉淀后就直接通过一个孔洞的塑料管排放到永丰塘的芦苇地里,但是油污是不会沉淀的,就是说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厂里排放污水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都是私自排放的;每一个出厂的GY6-125配件都有一个齿轮,厂里清洗的摩托车齿轮配件的数量与出厂的成品数量一致,清洗的齿轮配件数量与从温岭新河拿过来的齿轮数量也一致;从2013年5、6月到2014年7月厂子总共清洗了55万只左右的齿轮,每3000只齿轮需要用270斤左右的水,排放了25吨左右污水。

2、被告人蔡*的供述,证实其在三门**配件厂上班,负责清洗、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工作;其从2013年6月开始在配件厂上班,老板是赵*,厂里每月会将齿轮毛坯运到温岭新河加工,再运回由其进行打磨、清洗,清洗的过程中会产生含有油污的污水,厂内没有建立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就一个简易污水处理池,对污水简单过滤、沉淀,其实没有用处,再通过沉淀池的暗管孔洞将污水直接排到永丰塘的芦苇地,厂里这样处理污水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其只是按照赵*说的做;其每清洗3000只左右配件产生270斤左右污水。

3、证人符*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3月开始在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上班,6月开始蔡*开始在厂里做打磨、清洗齿轮工作;清洗齿轮后产生含有油污的污水,直接流到池子里,再通过池内连接河道的排水管排到河里;厂里没有对污水进行过处理,从2013年6月开始都是这样排放污水,是老板赵*要求蔡*这么做的。

4、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3月开始在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做磨床工,蔡*负责清洗、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清洗、打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水,含有大量油污,污水是直接排放到一个简易沉淀池里,但没有多少东西过滤沉淀掉就直接通过一个孔洞排放到外面河道里;厂子法人代表是赵*,排放污水的情况他都清楚的;污染后的河水黑黑的一片,上面经常飘着油光,空气中含有油气,比较难闻。

5、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在三门**配件厂上班,厂子的法人代表是赵*,蔡*负责清洗、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清洗、打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水,含有油污成分,污水是直接排放到一个简易沉淀池里过滤沉淀后,直接通过一个孔洞排放到外面河道里,河水都被污染了,黑黑的一片;厂子排放污水的情况赵*都清楚的。

6、证人项*的证言,证实其在三门**配件厂工作,厂子的法人代表是赵*,蔡*负责清洗、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清洗、打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水,含有大量油污成分,厂子没有专门的污水处理设备,污水是直接排放到一个简易沉淀池里过滤沉淀后,直接通过一个孔洞排放到外面河道里,周边河道河水都被污染了;厂子排放污水的情况赵*都清楚的。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在三门**配件厂工作,厂子的老板是赵*,蔡*负责清洗、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清洗、打磨的过程中会产生含有柴油的水,污水是直接排放到一个小水池里,再排放到河里,是赵*让蔡*这么做的;其提供的采购入库单上的“GY6轴待粗车短头”就是厂里拉来打磨和清洗的配件。

8、证人卢*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6月开始给三门**配件厂加工摩托车配件,三门**配件厂将需要加工的产品运到其处,并提供具体数量的货单,其按照单子进行加工并把产品发回;其主要给齿轮打齿,过程中部分柴油会留在齿轮上面;其2013年平均每个月给配件厂加工6万个齿轮,2014年每个月3万个至6万个不等。

9、证人周*的证言,证实黄*让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外加工出库单18张及蔡*的工资单。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辨认作案现场的相关情况。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12、关于对废机油的认定意见,证实三门**护局认定,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在打磨摩托车齿轮配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其含油污泥),危险特性为T,属危险废物。

1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证实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的负责人是赵*及其他相关情况。

14、蔡*工资单,证实被告人蔡*在三门**配件厂的工资情况。

15、外加工出库单,采购入库单,领据,证实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提供给卢*加工的齿轮数量、采购加工的齿轮数量及为清洗、打磨齿轮所采购的小石子数量。

16、证明,证实三门威达汽车配件厂现已建成废水处理工程。

17、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蔡*的前科情况。

18、归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9、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系参与的务工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蔡*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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