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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12月份以来,被告人郝*在鹿邑县任集乡石井行政村陈**村村西南北路两侧,分七次盗伐7棵杨树,后经鉴定,被盗伐7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3.3113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郝*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苗*、王*乙、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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