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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雇佣工人将自己所有的滑县焦虎乡焦西村西地的杨树134棵,无证予以采伐。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所伐的134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32.3238立方米。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左某某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祁某某、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左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国家林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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