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高**介绍以91500元的价格买下汝州市寄料镇竹园村唱戏自然村村民李*位于该村西侧、南侧和东侧的三片杨树林(约3000棵左右)。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3月25日左右雇人将唱戏自然村西侧的杨树全部采伐。又于3月29日雇人在唱戏自然村南侧采伐时被该村村委会主任武某某制止。经现场勘验,高某某先后共采伐杨树324棵,立木蓄积为24.0561立方米。被伐林木均被高某某拉回自己的木材加工厂。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人崔某某、李*、高某甲、武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