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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7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120元钱的价格雇佣同村的马某某等人将自己位于荥阳市荥丁路最南头马米线交叉口南边沟里责任田地内的106株杨树采伐。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被伐106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6.4739立方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侦查终结报告、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伐林木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120元钱的价格雇佣同村的马某某等人将自己位于荥阳市马米线与荥丁路南头交叉口南边沟里责任田地内的106株杨树采伐。经荥阳市林业技术服务站鉴定:被伐106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6.473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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