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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芒山镇周庄村朱小庄南地滥伐其购买的杨树4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这40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9.1098立方米。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林业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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