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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赵**、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王**因土地被征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中牟县刁家乡付李庄村社区东北约1000米处的东西生产路南北两侧自家田地内的树木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332株,活立木蓄积共109.6134立方米。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提出,鉴定意见书涉案树木为332株杨树,其中有七八十株为风倒树。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犯滥伐林木罪不持异议,但提出,2015年1月份王**曾申请过办理采伐证,虽采伐证没有办理下来,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乡政府及村委多次催促其伐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提出涉案树木为98立方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向中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牟县林业局拟批准其采伐位于村东岗的杨树(采伐地点为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王**杨树、北至耕地),并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因王**个人原因,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其责任田被流转,村、镇干部催促让其将树木限期采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15年7月底至8月初,王**擅自将其位于中牟县刁家乡付李庄村社区东北约1000米处的东西生产路南北两侧自家田地内的树木进行了采伐。经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332株,活立木蓄积共109.613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陈述,证明其卖树及伐树的过程。

2.证人韩海燕证言,证明2015年8月份,其去中牟拉了两次树,第一次50方左右,第二次48方左右。与证人任**、冯**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黄新朋证言,证明其把中牟县刁家乡付李庄村社区东北约1000米处的东西生产路南北两侧的树木介绍卖给韩**。与证人李**证言相互印证。

4.证人袁XX、王XX、王XX证言,证明其帮助王**采伐中牟县刁家乡付李庄村社区东北约1000米处的东西生产路南北两侧王**田里的杨树。

5.林木采伐公示,证明王**到中**业局申请过办理采伐证,中**业局拟批准并进行了公示。

6.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树种均为杨树,共计332株,活立木蓄积共109.6134立方米。

7.中牟县林业局证明,证明涉案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2)中牟采字第27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刁家乡政府情况说明、油锯等证据证明。

关于被告人王**提出涉案树木有七八十株为风倒树的意见,经查,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采伐水淹致死和风倒的树木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问题的批复》,采伐风倒木也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提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辩护人提出涉案树木为98立方米的意见,经查,中牟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以鉴定意见为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杨树332株,活立木蓄积共109.613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虽于2015年1月份申请过办理采伐证,中牟县林业局也进行了公示,但公示期届满后,王**没有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7月底至8月初,王**伐树时应当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未办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应予没收。

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情节:1.王**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王**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2015年1月份,王**曾向中牟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牟县林业局拟批准并进行了公示,可酌情从轻处罚;4.因其责任田被流转,村、镇干部催促让其限期将树木采伐,

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王**辩护人提出,2015年1月份王**曾申请过办理采伐证,虽采伐证没有办理下来,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因其责任田被流转,村、镇干部催促让其限期将树木采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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