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云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和良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丽**狱提出,罪犯和良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和良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和良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