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对罪犯和雪东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和雪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丽**狱提出,罪犯和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的和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报告、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和雪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