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对罪犯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春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丽**狱提出,罪犯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余春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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