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对罪犯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900元(有交不起罚金的证明)】(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曾被本院减刑5个月。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丽**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的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报告、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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