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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将其儿子徐**的死亡赔偿款70万元领走,徐**之女徐*乙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呼兰区人民法院以(2011)呼*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某给付徐*乙人民币412875.50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某以隐藏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该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的儿子徐*甲受人雇用,在施工时意外死亡,2011年5月20日雇用人赔偿宋某某及徐*甲的女儿徐*乙人民币70万元,该70万元被宋某某全部领取,徐*甲之女徐*乙遂向哈尔滨市呼**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某返还徐*甲的死亡赔偿款43万元,经呼**民法院(2011)呼*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某给付徐*乙人民币412875.50元,该判决生效后,徐*乙向哈尔滨市呼**民法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呼**民法院依法向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必须于2012年5月1日前履行,宋某某以徐*乙是自己抚养大的为由拒不履行。因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呼**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呼**分局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3月5日对宋某某取保候审。

2015年6月15日,宋某*与徐**的母亲(法定代理人)许某*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1.位于呼兰区**园小区2号楼6单元201室房屋一处归徐**所有。2.宋某*给付徐**人民币10万元,此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给付3万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经呼兰区人民法院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于2014年3月5日对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

2、申请执行人徐**的陈述:宋某某是我奶奶,法院判决给我的我父亲的死亡赔偿金412875.50元,我让我母亲许某某替我保管,我不同意我奶奶宋某某替我保管。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我是徐**的母亲,法院判决给我女儿徐**412875.50元,徐*甲的死亡赔偿款共计是70万元,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把钱拿走的人是宋某某、徐*丙、徐*丁,我要求追究宋某某、徐*丙、徐*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

4、证人徐**的证言:宋某某是我母亲,2011年我弟弟徐*甲出事死了,我母亲自己去领的70万元死亡赔偿金,我和我母亲宋某某、我弟弟徐*丁在赔偿协议上签字了。我没分到钱,钱都在我母亲那里。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1)呼*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某某、徐**、徐**共同给付原告徐*乙412875.5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徐**的申请执行书:其向呼**民法院申请执行宋某某给付人民币412875.50元。

7、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2)呼法执字第83号执行通知书:限定宋某某必须于2012年5月1日前履行人民币412875.50元

8、和解协议:和解人宋某某、许某某,和解内容1.位于呼兰区**园小区2号楼6单元201室房屋一处归徐*乙所有。2.宋某某给付徐*乙人民币10万元,此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给付3万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4万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宋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劣迹。

10、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许某某是我儿子徐**的前妻,徐*乙是我孙女,我儿子徐**死后赔偿我们70万元钱,钱现在在我手里。法院判决我给徐*乙412875.50元。我从小把徐*乙养大,她从小一直和我生活在一起,2012年她母亲许某某把她从我这偷偷接走了,现在也不让我见我孙女,我要是执行法院的判决,钱就都让许某某拿走了,我怕我孙女徐*乙花不到,所以我不能执行呼**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徐**的母亲许某某已和解,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年满75周岁,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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