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郁某某、张**、张*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郁某某、张**、张**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街某号共同经营废品收购站,并以此谋生。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四被告人明知张**(另案处理)所售卖的物品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期间收购的赃物有破碎王牌电镐一把(价值人民币850元)、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9袋(价值人民币495元)、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价值人民币854元)、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价值人民币140元)、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价值人民币787元)、绿诺牌五箱稻花香13箱(价值人民币2+425元)、轮胎扳子7个(价值人民币152元)、变速箱4个(价值人民币8+084元)、机油泵23个(价值人民币4+607元)、焊条专用机1个(价值人民币680元)、电焊机1个(价值人民币425元)、普通手电钻1个(价值人民币141元)、曲线据1个(价值人民币360元)、日立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2+100元)、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520元)、进口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电瓶34块(价值人民币12+970元)、国产电镐1个(价值人民币467元)、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价值人民币293元)、手电镐1个(价值人民币149元)、上海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197元)、有线同轴电缆2捆(价值人民币354元)、废铜50公斤(价值人民币1+750元)、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价值人民币668元)、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价值人民币2+500元)、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价值人民币312元)、长春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价值人民币667元)、起动机总成10个(价值人民币2+139元)、三项异步电机1个(价值人民币315元)、三项动力电机1个(价值人民币205元)、山参4盒(价值人民币425元)、卡顿型切割机1台(价值人民币825元)、现代机油滤8个(价值人民币147元)、吸气管2个(价值人民币1+228元)、变速箱壳1个(价值人民币337元)、贵**台酒13箱(价值人民币2+600元)、散装白酒6桶(价值人民币3+600元)、金**白酒15箱(价值人民币3+900元)、北大仓白酒27箱(价值人民币7+620元)、玉米箱枸杞酒2箱(价值人民币813元)、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价值人民币394元)、天伦牌线轱辘4个(价值人民币707元)、硅胶电池24块(价值人民币14+808元)、汽车电瓶16块(价值人民币5+552元)。上述物品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在四被告人的住所和经营地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郁某某、张**、张**收购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012元。2015年6月26日,张某某、郁某某、张**、张**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郁某某、张**、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郁某某、张**、张**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某号共同经营废品收购站,并以此谋生。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四被告人明知张**(另案处理)所售卖的物品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期间收购的赃物有破碎王牌电镐一把(价值人民币850元)、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9袋(价值人民币495元)、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价值人民币854元)、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价值人民币140元)、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价值人民币787元)、绿诺牌五箱稻花香13箱(价值人民币2+425元)、轮胎扳子7个(价值人民币152元)、变速箱4个(价值人民币8+084元)、机油泵23个(价值人民币4+607元)、焊条专用机1个(价值人民币680元)、电焊机1个(价值人民币425元)、普通手电钻1个(价值人民币141元)、曲线据1个(价值人民币360元)、日立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2+100元)、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520元)、进口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电瓶34块(价值人民币12+970元)、国产电镐1个(价值人民币467元)、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价值人民币293元)、手电镐1个(价值人民币149元)、上海角磨机1个(价值人民币197元)、有线同轴电缆2捆(价值人民币354元)、废铜50公斤(价值人民币1+750元)、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价值人民币668元)、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价值人民币2+500元)、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价值人民币312元)、长春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价值人民币667元)、起动机总成10个(价值人民币2+139元)、三项异步电机1个(价值人民币315元)、三项动力电机1个(价值人民币205元)、山参4盒(价值人民币425元)、卡顿型切割机1台(价值人民币825元)、现代机油滤8个(价值人民币147元)、吸气管2个(价值人民币1+228元)、变速箱壳1个(价值人民币337元)、贵**台酒13箱(价值人民币2+600元)、散装白酒6桶(价值人民币3+600元)、金**白酒15箱(价值人民币3+900元)、北大仓白酒27箱(价值人民币7+620元)、玉米箱枸杞酒2箱(价值人民币813元)、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价值人民币394元)、天伦牌线轱辘4个(价值人民币707元)、硅胶电池24块(价值人民币14+808元)、汽车电瓶16块(价值人民币5+552元)。上述物品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在四被告人的住所和经营地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郁某某、张**、张**收购赃物共价值人民币89+012元。2015年6月26日,张某某、郁某某、张**、张**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6月2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侦破张**盗窃案时发现,张某某、郁某某、张**、张**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某号,明知张**所售卖的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随即民警将该四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张*某、郁某某、张**、张*乙身源及现实表现情况,均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涉案赃物已扣押。

证据四、辨认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辨认张*丙女朋友付某某和张*丙的辨认笔录:辨认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在辨认照片后,分别指出第一组16号(付某某)为指认卖赃物张*丙的妻子付彩霞和第二组16号(张*丙)为指认卖赃物的张*丙。

证据五、哈尔**证中心哈价鉴刑字(2015)第7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副本)、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被告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涉案赃物鉴定标的价值153+505元。

证据六、搜查笔录:2015年6月25日9时,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号张某某和郁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散装白酒6桶、金祥龙白酒15箱,枸杞酒2箱、五常稻花香大米9袋、花熙阳纯稻花香7箱、其它各种大米25箱等,皆为涉案物品。2015年6月25日13时30分,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号张**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搜查,发现废铜钱、贵**台酒13箱、北大仓白酒34箱、山参4盒、大米19袋、汽修工具、蓄电池、电瓶等,皆为涉案物品。2015年6月27日9时,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号张**和张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铁剪子、电脑显示器、切割机、机油泵、电机、电镐、专用机油等,皆为涉案物品。

证据七、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9月份,他盗窃的废铜50公斤、贵**台酒13箱、散装白酒6桶、金翔龙白酒15箱、北大仓白酒27箱、金立华牌山参1盒、天赐仙草山参2盒、山参1盒、玉米香枸杞酒2箱、卡顿型材切割机1台、破碎王牌电镐1把、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米9袋、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绿诺牌五常稻花香13箱、长香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天伦牌线轱辘4个、现代机油滤8个、起动机总成10个、轮胎扳子7个、变速箱4个、机油泵23个、吸气管2个、变速箱壳1个、三项异步电机1个、三项动力电机1个、国产电镐1个、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焊条专用机1个、电焊机1个、手电镐1个、上海角磨机1个、普通手电钻1个、曲线据1个、日立角磨机1个、角磨机1个、进口角磨机1个、有线同轴电缆2捆、硅胶电池24块、汽车电瓶16块、电瓶34块等赃物卖给了某街某号的废品收购站张某某、郁某某、张**、张**一家人,没有再卖给过其他废品收购站。其中卖的大块电瓶每个100元人民币、小块电瓶70元,大米3元每斤,其它记不清了。盗窃其它的物品一部分放在他前女友付某某家中,另一部分放在他现女友杨*家中。付某某知道是他偷来的,杨*不知道。

证据八、证人潘某某的证言:他知道张某某、郁某某、张**、张**四人是开废品收购站的,但是不清楚张某某、郁某某、张**、张**四人如何收购赃物的,有人可能将偷来的物品卖给他们,他们就收了。南岗区某街某号是他的房子,租给他丈母娘张某某了,每年给他两万元租金。他不常去丈母娘家,只有过节的时候去吃顿饭,至于这个房子干什么不清楚。

证据九、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4年9月份,她在某某街某某号自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收购张**盗窃的赃物,她和儿媳妇郁某某主要负责过称或搬运东西,丈夫张**和她儿子张*乙负责搬运,然后她付钱给张**。她知道这些物品都是赃物,是张**偷来的,为了养家糊口明知道是赃物还要收购,是贪图便宜。因为大米、豆油、人参、木耳、药酒都是商店卖的,不是偷的不会卖给废品收购站的。她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2009年至今五年多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卖赃物的钱用在生活花销上了。大电瓶是张**送来的,大约是2015年初分几次卖给她的,因电瓶太大搬不动,她和张**,还有张**一起将电瓶抬进院的。张**一开始说电瓶是他自己的,没告诉她是偷的,但是她也知道是偷的,她还劝张**别偷了,张**说不会有事的。她丈夫、儿子和儿媳妇怕出事也曾劝过她别收购赃物了,但没制止过她,她们一家仍然继续收购赃物。她掩饰隐瞒张**盗窃的赃物有废铜50公斤、贵**台酒13箱、散装白酒6桶、金翔龙白酒15箱、北大仓白酒27箱、金立华牌山参1盒、天赐仙草山参2盒、山参1盒、玉米香枸杞酒2箱、卡顿型材切割机1台、破碎王牌电镐1把、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米9袋、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绿诺牌五常稻花香13箱、长香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天伦牌线轱辘4个、现代机油滤8个、起动机总成10个、轮胎扳子7个、变速箱4个、机油泵23个、吸气管2个、变速箱壳1个、三项异步电机1个、三项动力电机1个、国产电镐1个、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焊条专用机1个、电焊机1个、手电镐1个、上海角磨机1个、普通手电钻1个、曲线据1个、日立角磨机1个、角磨机1个、进口角磨机1个、有线同轴电缆2捆、硅胶电池24块、汽车电瓶16块、电瓶34块。

证据十、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份,她和张*某、郁某某、张**、张*乙在某街某号自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收购了张*丙偷来的赃物,他们都知道是张*丙偷来的,但是为了养家糊口才收的。她和婆婆张*某对张*丙拉的东西负责过称和搬运。她不在的时候就估堆,她公公张**和她丈夫张*乙负责搬运东西,她婆婆把收购赃物的钱给张*丙。她知道张*丙是专门盗窃的,因为看到送物品的时间和送物品的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就知道是专门做盗窃的,她还劝说张*丙别偷了,张*丙说只要他没事她们就没事。大米、豆油、人参、木耳、药酒都是商店卖的,不是偷的不会卖给废品收购站的。她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2009年至今五年多一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张*丙到废品收购站卖过大米、豆油、人参、茶、酒、汽车配件、工具、电瓶、笔记本电脑等。她掩饰、隐瞒张*丙盗窃的赃物有废铜50公斤、贵**台酒13箱、散装白酒6桶、金翔龙白酒15箱、北大仓白酒27箱、金立华牌山参1盒、天赐仙草山参2盒、山参1盒、玉米香枸杞酒2箱、卡顿型材切割机1台、破碎王牌电镐1把、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米9袋、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绿诺牌五常稻花香13箱、长香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天伦牌线轱辘4个、现代机油滤8个、起动机总成10个、轮胎扳子7个、变速箱4个、机油泵23个、吸气管2个、变速箱壳1个、三项异步电机1个、三项动力电机1个、国产电镐1个、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焊条专用机1个、电焊机1个、手电镐1个、上海角磨机1个、普通手电钻1个、曲线据1个、日立角磨机1个、角磨机1个、进口角磨机1个、有线同轴电缆2捆、硅胶电池24块、汽车电瓶16块、电瓶34块。

证据十一、被告人张**的供述:2014年9月份开始为赚钱补贴家用,他妻子张*某、儿媳妇郁某某、他和他儿子张*乙收购了张*丙偷来的赃物。收购过程中,张*某和郁某某负责收购、称重,他和张*乙负责搬运。如果儿子儿媳不在,他和他媳妇张*某搬运东西,然后张*某付钱给张*丙。他知道是张*丙偷的,收购是贪图便宜了,大米、豆油、人参、木耳、药酒都是商店卖的,不是偷的不会卖给废品收购站的。2015年1月他开始收售张*丙盗窃来的赃物,他收购张*丙盗窃来的电瓶,铜线,木耳、海参、豆油、大米、药酒,电焊机,其他的都是张*丙送给他的,收张*丙的铜线他已经卖了,其他的没有卖就存在住处。他怕全家出事多次劝她们别收购赃物了,她们不听劝,她们一家仍然继续收购赃物。他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2009年至今五年多一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他掩饰隐瞒张*丙盗窃的赃物有废铜50公斤、贵**台酒13箱、散装白酒6桶、金翔龙白酒15箱、北大仓白酒27箱、金立华牌山参1盒、天赐仙草山参2盒、山参1盒、玉米香枸杞酒2箱、卡顿型材切割机1台、破碎王牌电镐1把、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米9袋、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绿诺牌五常稻花香13箱、长香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天伦牌线轱辘4个、现代机油滤8个、起动机总成10个、轮胎扳子7个、变速箱4个、机油泵23个、吸气管2个、变速箱壳1个、三项异步电机1个、三项动力电机1个、国产电镐1个、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焊条专用机1个、电焊机1个、手电镐1个、上海角磨机1个、普通手电钻1个、曲线据1个、日立角磨机1个、角磨机1个、进口角磨机1个、有线同轴电缆2捆、硅胶电池24块、汽车电瓶16块、电瓶34块。

证据十二、被告人张**的供述:2014年9月份为了赚钱补贴家用,他母亲张*某、他媳妇郁某某、他和他父亲张**开始收购张*丙偷来的赃物。收购过程中,张*某和郁某某负责收购,他和张**负责搬运。他当时知道张*丙偷来的东西是赃物,也多次劝过张*某不要收购,张**还因为这事打过张*某,家人都劝过。张*丙拉来的东西,张*某叫他和郁某某从屋里出来过称或搬运东西,如果他和他媳妇不在,是他父亲和他母亲搬运东西,然后他母亲付给张*丙钱。他问过张*丙无缘无故哪来那么多酒,张*丙说是从物**司工钱顶的,他知道是偷的,还劝过张*丙别偷了容易出事,张*丙说没事。他不太清楚挣多少钱,钱用来生活了。他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2009年至今五年多一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他掩饰隐瞒张*丙盗窃的赃物有废铜50公斤、贵**台酒13箱、散装白酒6桶、金翔龙白酒15箱、北大仓白酒27箱、金立华牌山参1盒、天赐仙草山参2盒、山参1盒、玉米香枸杞酒2箱、卡顿型材切割机1台、破碎王牌电镐1把、地之今牌五常稻花香米9袋、华熙阳牌纯稻花香7箱、吉品田园牌稻花香1箱、龙**珠牌五常有机米8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3箱、华熙阳牌纯稻花香15袋、超凡牌五常稻花香2箱、绿诺牌五常稻花香13箱、长香王牌五常稻花香2袋、北京现代专用机油4桶、天伦牌线轱辘4个、现代机油滤8个、起动机总成10个、轮胎扳子7个、变速箱4个、机油泵23个、吸气管2个、变速箱壳1个、三项异步电机1个、三项动力电机1个、国产电镐1个、黄海牌两用电锤1个、焊条专用机1个、电焊机1个、手电镐1个、上海角磨机1个、普通手电钻1个、曲线据1个、日立角磨机1个、角磨机1个、进口角磨机1个、有线同轴电缆2捆、硅胶电池24块、汽车电瓶16块、电瓶34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郁某某、张**、张*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进行收购并转卖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四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所购赃物已扣押,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五、追缴的赃物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晓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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