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8日作出了(1996)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3月21日入监服刑。五大连池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了(2004)五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华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九年零25天合并执行十四年六个月。2010年4月7日经哈尔**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23日经黑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