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4)哈*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脱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以(2006)黑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哈*执字第12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哈*执字第25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哈*执字第22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根据该犯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执行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系狱内再犯罪。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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