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犯抢劫、盗窃、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14.6万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1年4月、2013年12月为范**减刑1年7个月、1年3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年6个月24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余刑1年6个月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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