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敦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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