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白占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