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延**民法院分院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1997)延中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立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2月21日经吉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2月21日经延边朝**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4月9日经延边朝**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郭**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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