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廊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帅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裁定,维持原判。原判认定其有认罪态度好,且大部分赃物已退还给失主。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688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1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数罪及罚金刑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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