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1年2月8日作出(2001)邯市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河北**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11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4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王**犯有数种罪犯,减刑时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